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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記者黃輝
  通過QQ在互聯網上招攬“供體”,然後邀其在出租房內“圈養”,尋找到買家後,便以2萬元的價格非法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——腎臟,從而牟取暴利。
  4月4日,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,判處被告人陳小甘(化名)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2萬元。據悉,該案在南昌市尚首例。
  賣腎者拿不到錢自願入伙“黑中介”
  經查,1979年出生的陳小甘系甘肅省人。2010年底,由於手頭缺錢,陳小甘經朋友介紹,發現可以賣腎換錢,於是找到吳成(化名,已判刑),表示自己願意賣一個腎臟。
  價錢談妥後,吳成在一家沒有手術資質的醫院給陳小甘安排了手術,但事後陳卻沒有拿到說好的錢款。經多次催要,吳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。看到陳小甘沒有工作,吳成於是拉他入伙,沒有經濟來源的陳竟欣然接受這份來錢快的“差事”。
  2011年5、6月間,兩人就販賣人體器官的分工、買賣流程、買賣價格和報酬等事宜進行具體溝通,商定由陳小甘負責尋找出賣器官的人(即“供體”),在南昌“圈養”,配型合格後送交吳成,然後由吳負責聯繫醫生對“供體”實施摘除器官手術。
  通過QQ招攬“供體”2萬元賣一個腎
  陳小甘入伙後的主要任務是尋找“供體”,並負責“供體”的吃住和身體檢查。據瞭解,通常一個“供體”能獲得2萬元的賣腎款,而陳和吳作為中介,則可以獲得買腎方幾十萬元的買腎款。
  從2011年8月起,陳小甘利用網絡游戲和網絡QQ交友途徑,散播消息說有想賣腎的可以找他聯繫。由於網絡環境複雜,時常有急需用錢的年輕人,所以陳小甘總能輕鬆找到“供體”。
  萬某即是眾多“供體”中的一個。1992年出生的他系江西撫州人,2012年初,因奶奶病重急需用錢,萬某抱著瞭解一下的心態添加陳小甘為QQ好友。陳告訴萬某,賣一個腎對身體不會有什麼嚴重影響。
  在陳的慫恿下,萬某答應以2萬元價格賣腎。萬某來到南昌後,陳小甘排其入住一齣租房內“圈養”。萬某發現,出租房內住著6個“供體”,彼此之間很少說話,唯一的任務就是吃飯、休息。
  半個月後,陳小甘帶萬某去醫院體檢,發現萬某身體一切正常。隨後,陳帶著萬某和另一“供體”前往景德鎮。在一家醫院住了3天院後,萬某的一個腎臟就被移除。
  “供體”多數為90後以無業者居多
  “‘供體’多數為90後,家庭經濟情況不佳,並以無業者居多。”青山湖區法院審理該起案件時發現,年紀小不懂事,對自身生命健康的漠視和對金錢的過渡渴望,是賣腎者的普遍現象。
  2012年7月,南昌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及交辦的線索,迅速摸清了該市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犯罪的情況,並於同年7月26日,將涉嫌從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犯罪活動的陳小甘抓獲歸案。
  法院查明,2011年初以來,陳小甘通過QQ在網上先後招攬多名“供體”到南昌“圈養”,並將配型合格的3名“供體”送至景德鎮交給吳成進行了腎臟摘除手術,從中獲利。
  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陳小甘伙同他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,其中有3名“供體”已被摘除腎臟,有9名“供體”被“圈養”,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,且屬於情節嚴重。但陳小甘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,依法可從輕處罰,且陳在共同犯罪過程中作用相對較小,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,故作出上述判決。
  法制網南昌4月7日電  (原標題:南昌宣判首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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